一、是否压覆矿业权
(1)被压覆矿业权是否合法取得设立,压覆行为发生时,是否在权利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是否重叠,且影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2)压覆方是否存在过错。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及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前,是否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出具压覆重要或非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压覆矿藏(矿业权)的行为的性质
(1)矿业权的法律性质---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财产价值。
(2)压覆矿业权行为的性质---侵权
民事权益包括了用益物权,故压覆矿业权的行为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三、压覆矿业权是赔偿还是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关于压覆矿业权补偿的规定的法律效力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三)条的内容。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2)应该补偿与还是赔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仅是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关于侵害财产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经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是法律、上位法,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故对压覆矿业权的应予赔偿,而不是补偿。
四、压覆矿业权如何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故对压覆矿业权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压覆时矿业权的市场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