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采矿权人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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