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一项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在宪法规定的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规定了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界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