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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矿业权对外设定抵押担保时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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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矿业权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对外设定抵押担保的,除了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外,还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否则将导致矿业权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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