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向出租人返还原物的法律特征看,矿业权出租与一般租赁合同存在明显差异。
采矿权实质上是使用权的名义取得了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而是自物权。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矿业权出租合同的标的物是矿业权而不是矿产资源,矿业权出租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的也是矿业权,但是矿业权的价值和它所对应的可开采的矿产资源的价值是无法分开的,矿产资源开采完毕后,矿业权自然也就没有了价值和存在的必要了。
矿产资源价值和矿业权价值的不可分性,决定了矿业权出租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不可能“完璧归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