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出租的矿业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因此,出租后的矿业权不得再行转让或抵押。
而一般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出租以后,出租人仍然可以将租赁物转让和抵押,并且出租以后发生的转让和抵押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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