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价出资、合作均属于矿业权转让的方式。该条所规定的矿业权转让方式中,“合资”被称作“作价出资”,该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因此,“合资”和“作价出资”是对同一种矿业权交易方式的两种不同表述。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对矿业权合作经营也作了明确界定:“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 , 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 共同勘查、开采矿严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