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以出售、作价出资(合资)、合作经营、重组改制(包括上市)、矿业企业的分立、合并等方式转移矿业权的,交易合同自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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