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资委2005年发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或收购非国有企业资产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的备案或核准手续。国有企业在转让国有资产或收购非国有企业的资产的,应当以经过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国有矿业企业在向非国有企业转让矿业权或向非国有企业收购矿业权时,需要依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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