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投资中国矿业的外商并未给予完全的国民待遇。
外商通过资产并购方式收购境内企业矿业权,且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方式运营该矿业权的,其仅能收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修订,国务院批准)属于鼓励类或限制类,且未设定“中方控股”、“限于合资”或“限于合作”的限制矿种的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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